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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
 

镇政发〔201279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培育自主品牌,发展创新型经济,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793号)、《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镇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转型升级为主线,围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市场导向,突出企业主体,强化政府推动,鼓励社会参与,通过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品牌载体建设,强化企业品牌发展意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知名品牌,为不断提高地方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努力,到2015年,全市知名品牌的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全面增强,品牌战略作用更加突出,省级以上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

 

——注册商标。到2015年,全市拥有注册商标18000件,其中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达到25件,江苏省著名商标达到250件,市知名商标达到450件。

 

——名牌产品。到2015年,全市拥有江苏省名牌产品达到200件,市名牌产品200件;累计培育省名牌农产品30个,市名牌农产品120个,认定农业“三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800个。

 

——旅游品牌。到2015年,全市拥有5A级旅游景区2家,4A级旅游景区9家;拥有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1家。

 

——集体品牌。到2015年,累计培育江苏区域名牌3件以上,镇江区域名牌5件以上;拥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12件以上。

 

——品牌载体。到2015年,建成省级以上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5个,市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10个。

 

二、重点工作

 

1.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加快培育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与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品牌;重点打造物流商贸、旅游文化、金融商务、软件和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品牌;壮大提升装备制造、特种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品牌;培育壮大以农业“三品”为基础的农业品牌;打造以推行先进施工工艺、独特施工方法为重点,以建筑质量安全为保障的建筑业品牌。全市加快构建形成“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经济-品牌城市”的发展格局。

 

2.强化品牌梯次培育。引导企业牢固确立品牌意识,通过行政推动和服务指导,实现企业普遍申请注册商标,加快创建自主品牌;对已经拥有市级以上注册商标和品牌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品牌规划引导力度,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创建品牌文化,积极争创中国驰名、著名商标和江苏名牌等高知名度品牌;对已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高知名度品牌的企业,在巩固自身品牌价值的同时,指导和帮助企业通过境外商标注册、收购国外企业和品牌、境外投资等方式,加快进入国际市场,加快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进程。

 

3.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到2015年建成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总数超过200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不断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品牌的科技含量。

 

4.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积极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先进管理方法和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QC小组”活动,积极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切实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占领技术标准的制高点。设立市长质量奖,由市质监局组织评定,对品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认定和表彰。

 

5.加强品牌载体建设。加快建设品牌培育基地,对香醋、眼镜、工程电器、汽车零部件、五金工具等产业基础良好、已形成一定集聚优势、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整合区域优势资源,组织实施系统的品牌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集中培育自主品牌,推进产业和品牌集聚发展,提升产业和区域的核心竞争力。

 

三、促进政策

 

市政府设立镇江市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新获省级以上品牌、市长质量奖和表彰奖励推进品牌建设有功单位及个人。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获得江苏区域名牌、江苏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识产品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4.对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企业当年同时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品牌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认定、且之前未获得奖励的企业,可按照本意见给予奖励。各项奖励资金的兑付按现行财政体制实施。

 

为鼓励企业更好地经营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自次年起,对企业新增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比例奖励支持企业。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市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经信、工商、质监、农委、旅游、住建、发改、知识产权、财政、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落实品牌战略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品牌建设工作。市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进一步落实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品牌建设工作列入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

 

2.落实部门职责。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考核等工作。镇江工商局负责各级商标的推荐、申报、认定工作。镇江质监局负责各级名牌产品的推荐、申报、认定和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认定工作。市农委负责评定名牌农产品。市旅游局负责评定旅游业品牌。市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委、知识产权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头推进品牌建设。

 

3.强化服务保障。对市级以上品牌企业,在土地、资金、水、电、煤、气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在质量管理、工商事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精通质量管理、品牌运营的经营管理人才,为争创名牌提供人才保障。优先帮助有条件的品牌企业申请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和争创各类荣誉。

 

4.拓展品牌市场。引导企业改进广告宣传,强化对商标、商号及名牌产品的宣传策划工作。通过举办各种活动,结合旅游介绍,宣传我市品牌产品,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同等条件下,市政府优先采购市级以上品牌产品,并通过舆论导向引导社会集团和市民购买本地品牌产品。

 

5.加强品牌保护。以保护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为重点,实行部门联动、政企联手、协会参与,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打假维权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品牌侵权行为,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创立自主品牌的积极性。以信用评价为载体,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大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树立“诚信镇江”的整体品牌形象。

 

五、其他

 

各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本意见由市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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