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苏财金〔2014〕56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4年8月4日正式印发,现就贯彻《意见》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意见》所列政策,是对省财政原有农村金融、科技金融等财政引导政策的整合、优化和创新,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8〕83号)、《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苏财外金〔2009〕38号)、《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9〕7号)、《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30号)同时废止。
二、《意见》所列各项政策与中央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仅可选择其中一类申报奖补资金。
三、《意见》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