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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3〕33号

各市、县财政局,工商局:

为积极推进江苏广告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 财 政 厅      省 工 商 局

             2013年10月18日

 

 

 

江苏省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江苏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签订的《关于推进江苏广告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设立,由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江苏广告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核;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三)参与审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

(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工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申报;

(二)负责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编制;

(三)负责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评审、认定;

(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的跟踪管理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结果反馈。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项目、广告创意能力提升、广告人才培养等项目,促进江苏广告业发展的专业化、集约化、国际化。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

(一)国家级和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市政基础建设配套,主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

(二)广告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采用财政补助方式;

(三)重点广告企业市场开拓,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

(四)获奖广告作品、新获中国一、二、三级广告企业的奖励;

(五)推动公益广告发展;

(六)其他有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项目。

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贷款贴息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组织评审、认定。

(一)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每年定期公布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江苏注册的从事广告业的企业和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或省管县试点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申报,所在地工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商局。省属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报。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申报须经园区所在地工商局审核同意。申报应包括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县工商局和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苏财规﹝2013﹞21号),对专项资金申请全过程进行承诺,并提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三)评审。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四)公告。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将拟支持项目及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在省级媒体上公告。

经公告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七条 省工商局将审核认定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拨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将专项资金落实到核定项目,不得超范围使用。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用途的,须提前向省工商局、省财政厅报批,报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结存资金,按规定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每年组织对部分重点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终止立项,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

(一)未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或项目实施严重滞后的;

(二)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的;

(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存在重大问题的;

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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