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农村幸福院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江苏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3〕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的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补助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 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项目申报范围如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关爱之家、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主要用于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民政厅、老龄办会同财政厅,向各地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
(二)各省辖市民政局(老龄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老龄办)会同财政局,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立项工作;向省申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联合行文的正式申报文件;
2.江苏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表(见附表);
3.市、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初审情况和意见;
4.项目筹资和建设方案;
5.项目管理运营方案;
第八条 项目数量指标分配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
第九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和老龄办根据项目补助数量、资金标准以及各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地农村幸福院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下达各地。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六条 各地民政(老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补助的农村幸福院,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八条 各市、县民政(老龄)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民政厅(老龄办)和财政厅,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省民政(老龄)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