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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省

苏人口计生规〔20131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江苏省财政厅

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

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为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公平公正,保证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2011]5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起,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居民委员会审核后交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四)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标准。各省辖市参照当地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规定的2400元至3600元的标准,给予城镇非从业居民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奖励人数较多的地区,可以在两年内分批完成发放。

(三)发放方式。建立县级财政专户,并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具体举措,直接关系到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准确稳妥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协调人社、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和落实,加强配合,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政策,各地要将此项政策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部署,按照本《意见》规定,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工作程序。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等制度的实施,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管理和反馈制度。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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