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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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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镇江市民政局

 

镇财资〔201633

 


关于开展市级涉企收费清理

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财综[2016]72号)要求,决定在市级部门单位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检查范围

   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2),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

  (四)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二、工作安排

由于时间紧,此次检查以各部门、单位自查为主。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涉企收费的情况进行摸底梳理,理清有关涉企事项和收费种类、性质、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涉企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检查情况汇总后,形成本部门涉企收费清理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文字报告:

1)、本次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

2)、对照“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文件(见附件2)所涉及的项目情况和落实清理情况;

3)、有无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情况;

4)、有无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情况;

5)、有无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情况;

6)、有无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情况;

7)、有无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8)、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2、涉企收费自查表:

各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有关情况汇总后,填制《2016年涉企收费自查表》(见附件1),填表要求职下:

1)本表由各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填报,填报内容应包括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情况;

2)本表内填报事项和收费应为涉企事项和收费,按涉企事项逐项填列,如有收费的应注明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依据文件(注明文件号);

3)本表应填报完整。具体项目不够时,可另加行填列;如无此事项,请填

4)本表上报时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文字报告和自查表加盖公章后于88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电子版一并报送)。

三、工作要求

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检查是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检查高度重视,要将检查和报告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确定专人做好相关工作。8月中下旬,国家和省将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彻底,漏报甚至隐瞒不报乱收费问题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工作,确保我市不出现违规涉企收费行为。

联系人: 屠啸农    

联系电话:84405721 84438956(传真)

电子邮箱:zjczjzhc@163.com

附件:12016年涉企收费自查表(电子版请从市财政局外网材料下载下载)

      2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文件

 

 

mobile48365-365     镇江市编办     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经信委       镇江市民政局

 

                 201682

 

 

 

mobile48365-365              201683日印发

 

附件1

 

 

 

 

 

2016年涉企收费自查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本部门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情况

 

行政审批事项

有无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及收费?设立并收费的法定依据?

实施单位

1

 

 

 

2

 

 

 

本部门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情况

 

投资审批事项

有无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及收费?设立并收费的法定依据?

实施单位

1

 

 

 

2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情况

 

转交事项

承接单位

是否收费

1

 

 

 

2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检查情况

 

行政检查事项

是否收费

是否要求被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1

 

 

 

2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情况

 

要求企业提供的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的事项

是否违规

所依据的文件(规定)

1

 

 

 

2

 

 

 

本部门所属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费情况

 

部门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名称

会长是否为在职人员

秘书长是否为在职人员

是否存在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行为

1

 

 

 

 

2

 

 

 

 

本部门所属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设立收费项目情况

 

部门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名称

收费项目

是否存在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为

1

 

 

 

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9、《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10、《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12、《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以上文件具体内容请上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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