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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采购服务指南
 

 

一、综合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哪年施行的?

2、什么是政府采购?  

3、政府采购的项目范围有哪些?

4、《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哪些成绩?

5、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6、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些?

7、什么是公开招标?

8、什么是邀请招标?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9、什么是竞争性谈判?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10、什么是询价采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11、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2、目前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当中还有哪些采购方式?
  13、什么叫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采购?

14、镇江市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采购的范围是什么?

15、镇江市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16、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是什么?

17、政府采购程序如何进行?
  18、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

19、政府采购有哪些评标方法?

20、怎样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21、什么情况下废标?

22、废标后如何处理?

23、我市对环保节能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有哪些优惠政策?

24、我市政府采购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哪些规定?

25、采购进口产品有哪些审批手续?

二、采购人

26、为什么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7、采购人应如何做到应有采尽采?

28、采购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29、采购人能否设定供应商的特殊资格条件?

30、采购人如何参与和组织开标?

31、采购人如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32、采购人应如何签订合同?

3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的流程是什么?

34、采购项目计划如何申报?

35、采购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给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

36、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需要审批?

37、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38、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不足3家,应如何处理?

39、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以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吗?

40、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注意事项?

41、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

4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

45、如何成为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46、供应商如何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47、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何要求?

48、采购文件发放后,供应商如何得知文件有改动的澄清内容?

49、标前会(答疑会)必须参加吗?

50、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有几种形式?

51、投标保证金何时退还?

52、履约保证金怎样缴纳?

53、供应商违约如何处理?

54、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维权有哪些规定?

55、如何合法进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

56、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57、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58、未经质疑,供应商是否可以直接投诉?

59、投诉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60、投诉人拒绝配合和被投诉人不提交材料的如何处理?
  61、怎样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62、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怎样处理?

63、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怎样处理?

64、在处理投诉期间采购活动是否继续?

65、对投诉处理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怎么办?

66、投诉人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如何处理?

67、处理投诉能收费吗?如有鉴定费发生由谁负担?

68、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哪些行为将给与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69、中标供应商有哪些情形将给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罚?

四、评审专家

70、什么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71、评审专家应符合哪些条件?
  72、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73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74、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哪些义务?

75、什么时间抽取专家?

76、评审专家评标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77、评审专家应如何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78、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被列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79、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会被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80、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81、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五、监督管理

82、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83、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8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85、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管?

86、政府采购违法责任如何界定,依法处理后果是什么?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87、甲级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区别?

88、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89、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90、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程序是什么?

七、集中采购机构

91、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如何建立?
  92、什么情况下,采购中心参与现场验收?

93、哪些采购合同需要公证,流程是什么?

94、投标保证金、采购款缴纳的账号?

95、公证费的缴纳标准?

八、问题探讨

96、政府采购的价格一定是最低吗?为什么政府采购价格有些时候会比个人采购价格高?

97、部分采购单位抱怨采购的物品价格高,政府采购是不是真的价格高?

98、如果真的存在价格偏高的问题,是部分还是整体偏高,是什么原因导致价格偏高?

99、有的单位反映质量差和售后服务不及时,售后维修、维护不到位,售后服务收费标准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如何克服和处理这些问题?

100、为什么有些时候政府采购周期相对较长?如何解决?

 

 

 

 

 

 

 

一、综合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哪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11日起施行。

2、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政府采购的项目范围有哪些?

我市采购项目范围是按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如物业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道路保洁等。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有有形和无形物品(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

 

4、《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哪些成绩?

(一)政府采购规模持续高速增长,从2002年的30475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321749万元,十年间扩大了10倍,平均增幅达29.94 %

(二)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品目向多样化发展,已经由最初以货物为主拓展到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100多个品种。

(三)政府采购质量效益显著提升,2011年全市政府采购节约预算资金3.94亿元,是2002年的10.36倍,10年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20.56亿元,实现了经济和社会效益共赢目标。

(四)民生采购取得不断进展,成功实施市民卡工程、农桥道路建设、老小区改造工程、城市道路卫生保洁、幼儿园家具及炊具、学校校舍改造工程、社区运动健身器材等民生项目政府采购。

 

5、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6、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7、什么是公开招标?

以公告方式广泛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含承包商,下同)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尽早规划和安排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及组织采购,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和拖延时间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

 

8、什么是邀请招标?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9、什么是竞争性谈判?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什么是询价采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11、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2、目前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当中还有哪些采购方式?
  目前在我市政府采购采购工作中还采取了协议供货方式、定点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

 

13、什么叫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采购?

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镇江市政府采购网竞价系统开展的网上采购活动。采购人实时、自主地在网上提交采购需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竞价系统进行报价,竞价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信息。

 

14、镇江市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采购的范围是什么?

201251日起,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布的计算机(含台式和便携式)、PC服务器、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含镜头)、摄像机、路由器、交换机、软件等协议供货产品实行网上竞价。其余产品未采用网上竞价的仍按原办法采购。

 

15、镇江市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镇江市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不足50万的也可以使用公开招标。

 

 

16、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是什么?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镇江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镇江市政府采购网”网址为WWW.ZJZC.GOV.CN

 

17、政府采购程序如何进行?
  (一)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六)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18、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9、政府采购有哪些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

 

20、怎样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订立:①适用合同法;②采用书面形式;③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约定;④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二)、合同履行:①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1、什么情况下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2、废标后如何处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性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执行。

 

23、我市对环保节能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的要求,对环保节能产品在采购中优先采购,并在评审标准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加分。

 

24、我市政府采购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哪些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我市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扶持优惠政策有:

(一)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不得在注册资本、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

(二)努力保证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1)确定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根据不同的评审方式和项目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对本地中小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与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中标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免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工本费,对于通过诚信考核合格的本地中小企业,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予以减半收取。

(四)开展对本地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

(五)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平台,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25、采购进口产品有哪些审批手续?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进行采购。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在“镇江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可以审核通过。

相关表格可以在“镇江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采购人

26、为什么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依照批准的预算进行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政府采购法》明确政府采购要纳入预算,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核定的金额执行。

如此规定的具体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这决定了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二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三是为了有效地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必须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因此,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从源头开始,从严格采购预算着手。

 

27、采购人应如何做到应有采尽采?

采购人应采尽采,即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该实施政府采购的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一)在适用范围上,任何采购人没有特殊,没有例外,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在使用资金范围上,凡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都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尤其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所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所以,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实施政府采购。

(三)在采购项目范围上,采购人凡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四)在采购形式上,采购人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并且采购的形式不仅是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的,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五)在采购对象范围上,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的理解很狭窄,使应采尽采大打折扣。

 

28、采购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这些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自行采购的审批。申请时,采购人应同时提供招标文件和采购实施方案;委托招标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29、采购人能否设定供应商的特殊资格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须体现“政策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匹配性”的原则。

 

30、采购人如何参与和组织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31、采购人如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资格后审、标后考察等名义恶意否决排序靠前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资格;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前,不得与供应商就采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

 

32、采购人应如何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的流程是什么?

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项目计划申报――组织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项目验收――资金支付

 

34、采购项目计划如何申报?

(一)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直单位,在市财政局“镇江市财政预算与执行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

(二)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直单位和部省驻镇单位,使用纸质表(此表格可在财政局采购处、采购中心综合部领取)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计划提交后由财政局业务处室、采购处审核。

(四)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属于集中采购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属于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由采购人按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相关规定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分散采购的,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采购。

(五)辖区单位(京口区、润州区、大港新区)申报采购计划,请到镇江市政府采购网站下载电子表格,打印后申报给所辖区采购管理科,由辖区采购管理科上报市采购中心。

若采购货物属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范围,辖区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携带表格到相关协议供货商处办理。

 

35、采购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给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购人应提供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的设备参数(技术方案)、服务要求、供应商准入资格、付款条件及其他等。上述内容均要求提供书面文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接收电子文档的必须与书面材料核对一致。

 

36、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需要审批?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7、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设区的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38、、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不足3家,应如何处理?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9、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以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吗?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40、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注意事项?

(一)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工作。

(二)采购人应当在到货或者服务结束后,或者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验收中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通知供应商先期退货或换货等,同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注明违约情形,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应及时签字盖章,不得无故拖延。

(三)采购人在使用货物、工程等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以及维护、维修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以按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

 

41、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如果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以下法律制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开标前泄露标底,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依法应当严肃处理。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供应商

4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5、如何成为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一)参加招标、谈判项目的供应商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前提下,进行报名即可成为投标供应商。

(二)参加协议供货、网上询价的根据要求,经报名、审核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成为会员供应商,资质要求一般是在年初制定并公布。

 

46、供应商如何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一)注意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二)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领取采购文件;

(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四)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

 

47、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何要求?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如果涉及到有资质要求的,联合体的资质按“就低不就高”确定,防止以优等资质中标,但由低等资质一方履行合同,以保证采购质量。如果涉及多项资质要求的,每项资质联合体内必须有一方满足。其次,为了规范联合体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由各方都签字的联合协议,明确各方应承担的工作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如果拿到采购合同后,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协议予以解决。以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不能由某一方代表联合体签订。联合体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联合体某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要求其他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48、采购文件发放后,供应商如何得知文件有改动的澄清内容?

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会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镇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49、标前会(答疑会)必须参加吗?

采购文件中有规定的,必须参加,如不参加,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0、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有几种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可以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银行转帐支票(仅限本地的供应商)、现金解款凭证。不得使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提交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何时退还?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52、履约保证金怎样缴纳?

答:中标后的投标诚信保证金将全额转为履约保证金,转入的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金额5%的,需在合同签订前补足。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或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后不计利息退还若合同约定质保金的其履约保证金将全部转为质保金;定点(协议)采购项目及网上询价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一般于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后不计利息退还。

 

53、供应商违约如何处理?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与69条是不是重复了)?

 

54、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维权有哪些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应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答复期为7个工作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期满处理(处理期为30个工作日)后60天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如何合法进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

方式

相对人

内容和程序

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

2、采购人应及时作出答复,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详见《政府采购法》第51

 

对招标文件作澄清或修改的,应于开标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收受人。

详见《招标投标法》第23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询问或质疑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第5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作出答复,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详见《政府采购法》第52条、53

 

 

 

同级财政部门

 

1、供应商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对质疑未做答复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

2、监管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详见《政府采购法》第55条、56

处理期间可以暂停采购,但不超过30

 

详见《政府采购法》第57

 

 

 

 

本级政府、上级监管部门

 

1、供应商对本级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对未作处理的,可在60日内提出向本级政府或上级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2、本级政府或上级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27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采购:被申请人停止的;复议机关停止的;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同意的;《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法院

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未作处理的,可在15日内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详见《政府采购法》第58

   未改变投诉处理决定的被告应为诉投诉处理决定作出机关;改变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

 

56、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三)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供应商必须提出书面质疑。

 

57、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四)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8、未经质疑,供应商是否可以直接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未经质疑的事项,供应商不得投诉,投诉的事项必须首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质疑事项才能投诉。

 

59、投诉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提起投诉的日期。

 

60、投诉人拒绝配合和被投诉人不提交材料的如何处理?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61、怎样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62、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怎样处理?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3、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怎样处理?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4、在处理投诉期间采购活动是否继续?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65、对投诉处理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怎么办?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6、投诉人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如何处理?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67、处理投诉能收费吗?如有鉴定费发生由谁负担?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68、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哪些行为将给与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69、中标供应商有哪些情形将给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罚?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与53条重复)

 

四、评审专家

70、什么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从事相关咨询活动的人员。

 

71、评审专家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72、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73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对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74、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哪些义务?
  ()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5、什么时间抽取专家?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76、评审专家评标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77、评审专家应如何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78、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被列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79、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会被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80、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81、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督管理

82、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83、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职责主要有:㈠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㈡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㈢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㈣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㈤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㈥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㈦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㈧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8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85、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这里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监督重点是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的财经纪律问题等。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监督也属于事后监督,监督重点是政府采购机构及公职人员的行为。

 

86、政府采购违法责任如何界定,依法处理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

假定

处理及后果

采购人

 

代理机构

 

 

擅自不公开招标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的;

对供应商歧视的;

招标中进行谈判的;

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拒绝依法检查的;

 

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1

1、 限期改正;

2、 警告;

3、 罚款;

4、 对责任人处分,并通报;

(责任人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同)

1、 未确定成交的终止采购;

2、 合同未履行的撤销,从候选人中提升;

3、 合同履行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3

 

4、 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8

5、 承担民事责任;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9

1、 恶意串通的;

2、 受贿的;

3、 提供虚假情况的;

4、 泄露标底的;

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2

1、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

3、违纪的处分;

4、违法所得没收;

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76

1、罚款2-10万;

2、处分责任人员;

3、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罚款由财政部门执行;

2、处分由有关部门执行;

 

采购人

 

集中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的;

《政府采购法》第74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停止预算拔款,并处分责任人;

未公布采购标准和结果的;

详见《政府采购法》75条;

责令改正;

处分责任人;

代理机构

在监管机构考核中弄虚作假

1、 处2-20万元罚款,并通报;

2、 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

详见《政府采购法》第82

供应商

 

1、 弄虚作假中标成的;

2、 以不正当手段排挤他人的;

3、 恶意患通的;

4、 行贿的;

5、 招标中与采购人谈判的;

6、 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法》第77

1、 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

2、 列入不良名单,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3、 没收违法所得;

4、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供应商有1-5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承担民事责任;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9

 

监督管

理部门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 行政处分;

2、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

 

详见《政府采购法》80

机构对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行政处分

对责任人

 

详见《政府采购法》81

1、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弄虚作假;

2、 不定期考核和公布结果;

1、 通报;

2、 行政处分;

对责任人

 

详见《政府采购法》82

对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本行业采购市场的    详见《政府采购法》83

责令改正;

行政处分;

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处分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87、甲级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区别?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88、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八)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89、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0、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程序是什么?

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需要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资格申请”专栏,按照网上提示和要求完成申请程序及资料的申报。同时,将相同的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财政部。申请有效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财政部将定期集中对甲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61日、111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

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www.jscz.gov.cn),进入行政权利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栏目,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项下履行在线办理手续、然后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进入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栏目,按在线填写功能的提示和要求,填写并打印装订好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省财政厅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受理时间。省财政厅将定期集中对乙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现暂定每年受理两次申请,具体时间为每年61日、111日开始10个工作日内。

  

七、集中采购机构

91、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如何建立?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92、什么情况下,采购中心参与现场验收?

采购中心参与现场验收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一)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但项目社会影响度较大或对该项目已经存在相关质疑、反映的项目;

(三)中标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项目。

 

93、哪些采购合同需要公证,流程是什么?

招标和谈判项目的合同需要进行公证,并需要遵守以下流程:

(一)合同双方签完后,采购中心先审核。

(二)采购中心审核后将合同转给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方可将合同取走。

 

94、投标保证金、采购款缴纳的账号?

所有采购资金打入一个帐户,户名: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帐号:70120188000001770 ,开户行:江苏银行黄山支行。

 

95、公证费的缴纳标准?

收取标准为100(含)万元一下的项目500元,100-300(含)万的项目1000元,300-500(含)万的项目1500元,500-1000(含)万的项目2000元,1000万以上的项目3000元,多标段的按照上述标准分别收取;定点服务项目中的汽车保险、汽车维修等按每个中标单位1000/每年收取,印刷、会议定点每个中标单位500/每年收取。

 

八、问题探讨

96、政府采购的价格一定是最低吗?为什么政府采购价格有些时候会比个人采购价格高?

首先,政府采购实行的是合理低价,因此政府采购的价格只能是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并不能保证是最低价。其次当前人们对政府采购产生价格高的误解主要受到三大因素的影响:一是市场因素。由于市场价格总是处于波动状态,政府采购的货物只能保证同一商品在同一时点上的低价,不可能永远都是最低价。另市场的大小也影响产品价格的高低,我市政府采购相关产品相对宁、苏、锡、常来说价格较高,这是事实。二是政策因素。政府采购讲究规范操作,必须选择有信誉的供应商采购,发票、售后保障服务等各类手续必须齐全,个别供应商的不规范竞争也会与政府采购形成一定的价格差异。三是人为因素。政府采购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门(采购人)的决策权力,在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等方面都受到了限制,不排除少数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夸大其辞,甚至制造传播不负责任的传言,意在诋毁冲跨政府采购体制。此外政府采购也大大压缩了供应商的利润空间,少数供应商也就会在没有中标以后,抛出不切实际的超低价格来混淆视听。当然,政府采购项目众多,工作量很大,绝对的没有疏漏也是不现实的。

至于为什么政府采购的价格有些时候会比个人采购的价格高。我们认为,对于某些利润空间较小的产品,如计算机、家用电器等,确实存在着部分产品政府采购价格略高的现象,原因是经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供应商的要求相对较严格,要求产品质量相对较好、依法纳税、社会信誉好和社会责任的履行良好等,这些相对来说成本可能较高;此外,政府采购更重视企业的售后服务和保证能力,这些与个人购买行为中以价格为第一出发点相比都有较大区别。

此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一些市场价格不透明,利润空间较大的产品,如网络设备、大型数据库软件等,政府采购的价格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是个人采购所无法比拟的。

 

97、部分采购单位抱怨采购的物品价格高,政府采购是不是真的价格高?

价格是政府采购最直观的因素,价格高低关系着采购人的资金能否节约,关系着供应商的利润空间。政府采购要在保证质量、服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供应商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物美价廉是政府采购最理想的结果。首先,我们应该客观地看着个问题,政府采购提倡的是合理低价,并不是绝对低价。《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但大多数采购人所指的价格高却是指与采购人自己购买的价格相比高了,或者与采购人自己询价的、市场调查的价格比高了,这种比较显然不科学。再者,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都无法使价格降下来,采购人的分散采购却能拿到低价,是令人费解的。此外,采购人询价的对象是否符合了《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要求,调查的产品是否都有服务保障,还有政府采购所承担的政策功能,这些都会影响采购的价格。

 

98、如果真的存在价格偏高的问题,是部分还是整体偏高,是什么原因导致价格偏高?

政府采购还存在价格控制的盲点,制度构架、具体操作还有待改进。一是在价格问题反映比较突出的协议供货方式上,价格的监控成为难点。协议供货只规定最高限价,由于政府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供应商为保持利润,不会及时更新报价,尤其是IT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率非常快,监管部门如果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监控,人力和财力都很难跟上,其他监控机制有没有建立起来,价格虚高也就不同程度地存在。二是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对价格也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公开招标由于只报一次价,价格不如竞争性谈判那样竞争充分,而因特殊原因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就更有高价的可能了,有时甚至高出市场价。评标方法中价格分的比重也是采购价格是重要影响因素。由于考虑了质量、服务的因素,因而未必是最低价中标。政府采购的自身成本,供应商的销售模式及采购区域的地域限制都是影响政府采购价格的客观因素。在采购自身成本方面,比如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要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异地投标等,另外,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最终转嫁到采购人身上,也使采购价格有所提高。在供应商的销售模式方面,比如有些产品采取直销的方式,相比一般的个体采购,政府采购的自身成本必然体现在采购价格的提升上,所以发挥规模效益对政府采购价格的意义非常重大。

 

99、有的单位反映质量差和售后服务不及时,售后维修、维护不到位,售后服务收费标准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如何克服和处理这些问题?

采购人约定不明,对服务条款把关不严;对供应商的管理约束措施不够;供应商的短期行为,只顾销售不管服务;部分采购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等等,都是造成售后服务问题的重要原因。此外,采购与支付相分离的做法也弱化了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约束。要解决售后服务问题,一方面要强化对履行合同售后服务条款的监督,将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与对供应商的资质评价相挂钩,督促供应商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采购人在签约、验收环节的责任。只有双管齐下,才能较好地处理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正是因为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采购,对其效率、价格、服务的关注更甚。长期以来,政府采购制度力争追求高效、价廉、物美。由于目前政府采购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效率、价格、服务问题在所难免,但这不应该成为政府采购制度受到责难的理由,甚至否定政府采购制度。

 

100、为什么有些时候政府采购周期相对较长?如何解决?

采购周期相对较长的原因主要有:

(法律制度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的第二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对招标人制定文件和投标人截止标书的时间有所规定,二十日的法定时间必须得到保证。

()程序时间的要求。政府采购要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和必须的采购时间,比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经过不少于二十日的公告期间,加上事前准备、中标结果公告、签订合同等过程,一个项目运作下来正常所需时间往往要在40天左右,比自行采购时间长很多。相比自行采购的立等可取,政府采购就显得效率低下。但这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透明的客观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原来政府采购行为自由、分散、随意的局面,在促进有效竞争、降低采购价格的同时防止或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如果有些采购单位由于采购计划的临时性和随机性,马上要使用了才想起要报采购计划,造成采购时间紧迫,再经过程序采购要一个半月,就显得时间很长。因此采购单位要及早申报采购计划以及采购需求,留出必要的时间让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且不能提出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意见,采购机构才能及时组织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解决措施:

政府采购是否及时主要取决于集中采购本身的周期及采购人报送计划的迟早。政府集中采购周期由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两个部分组成。采购计划是部门预算的具体落实,主要审核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计划执行都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法》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的,也必须有57天公告期。其他如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等也需有一定的公示期。政府采购依法规范操作,就必须有一定的周期。为简化政府采购程序,缩短政府采购周期,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单位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我们近年来对单位经常采购且时间要求急、通用性强的项目,实行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后,直接在定点供应商处询价采购。

为推进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从20125月起,我们对货源充足、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通用类货物纳入网上竞价采购范围,目前,我市已将计算机、PC服务器、显示器、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等10多种产品实行网上竞价。这种形式改变以往面对面一对一的采购模式为背靠背一对多的采购模式,有效地避免了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不正当采购行为的发生,实现了有效竞争,节约了采购成本。同时我们还从公务用车集中采购试点,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标准,逐步推行实物配发、批量集中采购等新形式,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服务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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